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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峡大学档案工作制度
2020-11-26 16:06  

档 案 接 收 制 度

一、立卷部门整理好的案卷,经档案部门检查合格后,填写移交目录,在规定移交时间内,双方严格履行签字等手续,并各执一份存查。

二、移交档案时,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认真清点,做到移交清册中的档案数量与实际数量一致。

三、档案部门在接收档案时,必须认真按照《三峡大学档案工作规范》检查验收案卷质量,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卷不予接收。

四、档案馆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接收工作。

五、档案馆对校内撤消机构的档案应及时接收归档,防止档案遗失,保证撤消机构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。

档 案 整 理 制 度

一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,馆内所有档案必须按全宗进行整理,做到同一个全宗的档案不能分散,不同全宗的档案不能混杂,各全宗档案存放有序。

二、档案的系统整理,应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,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属性进行分类、编号、排架。对档案馆内的档案分类、编号、排架,一经确定,不要随意变动。

三、编制不同门类档案的案卷目录、分类目录、全引目录、专题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。

四、学校各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各类文件材料的整理、装订、移交档案馆后,档案馆在11月底前成各类档案的整理、编号、排架等归档工作。

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
一、档案馆对拟归档的文件材料等,按国家档案局及学校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,确定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。

二、保管期满的档案,档案馆登记造册,聘请有关专家成立鉴定小组。鉴定小组对拟销毁档案提出分析报告和清册,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审批。

三、经鉴定审批可销毁的档案,由档案馆组织复核,经审定无保存价值的方可销毁。

四、档案销毁时,学校应派两人将销毁档案送市档案局和保密局指定地点监销。监销完毕,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。档案馆在相应登记簿和案卷目录中注明“已销毁”字样。

五、销毁档案的鉴定分析报告、销毁清册及各级审批文件应归档保存。

档案保管制度

一、档案馆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各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,对密级档案要严加保管,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
二、档案装具必须整齐划一。档案库房必须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。

三、档案库房必须具备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防高温、防光等防护措施,安装铁门、铁窗和窗帘,配备灭火器、去湿机、吸尘器、空调机等设备,以延长档案的寿命。

四、档案库房、查阅档案用房、办公用房应三室分开。

五、定期清查核对馆藏档案和检查库房设备,切实做到账物相符及设备完好,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,妥善处理,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害和丢失的,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六、库房档案应排列存放有序,方便查找。

七、对破损的、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做好技术处理,应及时修复和复制,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。

八、档案移交接收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,并各执一份存查。

档案统计制度

一、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和上级有关统计工作的法令法规。

二、确定专人负责学校各类档案的统计工作。

三、建立健全统计台帐,掌握档案的收进、整理、利用、移出、销毁和档案馆内各种档案数据。

四、按照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,及时、准确、实事求是的报送各种报表。

五、对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,必须真实,不得虚报、瞒报、拒报、迟报,不得伪造,篡改。

六、加强档案整理和利用统计工作,对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,总结工作,提高管理水平。

档案利用制度

一、学校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,主要供本校利用。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,经有关部门批准后,均可查阅档案。

二、校外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,均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,并可摘录和复制。

三、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学校未开放的档案,经档案馆同意方可查阅,涉及学校核心工作或党和国家秘密,须经校领导批准。

四、档案馆所藏档案一般不借出,确因特殊需要借出档案,说明理由,经批准后,方可借出。借出档案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,限期归还。

五、档案复制由档案馆负责,外单位或个人复制档案按规定收费。

六、未经学校授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内容。

档案保密制度

一、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《保密法》和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,切实维护和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
二、档案密级的划分、变更和解密,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和改动。

三、秘密以上的档案应妥善保管,严防泄密和失密事件发生。

四、凡查阅秘密级档案需经有关部门及档案馆批准,查阅机密级以上档案,必须经校领导批准,由档案馆根据查阅内容提供档案,在指定地方查阅,不得私自抄录和带走秘密级以上的档案。

五、不得给利用者(经批准有关组织除外)查阅有关组织对个人鉴定、评定意见等方面的材料。

六、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有密级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工作。

七、档案馆所有人员不得私自查阅保密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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