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峡大档字[2000]1号 2000年12月20日)
为了贯彻执行《档案法》和《保密法》,确保档案利用工作有序开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查阅档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。
二、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进行。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出使用,应限期归还。
三、未经批准,利用者不得对档案内容进行摘录、复制。
四、校领导批准查阅档案范围
1、 珍贵档案
2、 党委会、党委扩大会、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记录
3、 校长办公会记录
4、 审计、纪检、监察调查材料
5、 干部、职工受处分的原始材料
6、 刑事、治安案件调查材料
7、 本人人事档案
8、 重要的群众来信、来访材料
9、 外单位利用我校的重要档案
五、限定查阅档案范围
1、 人事档案:组织部、人事处
2、 干部考核原始材料:组织部
3、 科技档案:科技处、科研课题主持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
4、 财务档案:财务处、审计处
5、 学生档案:学工处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、研究生处、保卫处、教务处、各学院
6、 基建档案:发展规划处、基建与后勤管理处、后勤集团
7、 固定资产档案: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、财务处
六、校内开放档案范围
1、 不属四、五项限定的档案。
2、 校内已对外公布的各类档案。
七、外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内开放档案,须经档案馆批准。
八、查阅档案,应办理查阅登记。
九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十、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